生态环境领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5〕21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7-01

    获嘉县迎宾加油站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位庄乡和平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1 号 

    法定代表人:苏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5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 2025 2 9 17 42 分卸油车到加油站准备卸汽油,工人在未连接汽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汽油卸油管道前,先将卸油阀门打开,再连接油气回收管道和卸油管道,上述行为违反了卸油操作流程,卸油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5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一份(共 3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情况。 

        2.2025 5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现场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 2 页)。以上 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5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515 号),责令你单 位按照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在卸油过程中严格按照卸油操作流程进行。 

        2025 6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视频监控显示你单位在 2025 6 3 22 10 分卸油车到加油站准备卸汽油时,工人先行连接汽油油气回收管道,卸油过程中已按照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5 6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51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612 ,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我单位没有任何异议。望贵局念在我单位的违法行为是运输公司工人人员操作流程失误,但在被发现时第一时间主动改正,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也仅此一次卸油操作流程不规范,并对运输公司员工进行装卸油操作流程的培训。而且近几年因电车日益增多,效益持续下滑,销售市场极为低迷,经 营面临巨大压力,甚至一度濒临停滞,请贵局领导给予理解和照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反卸油操作流程,卸油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 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 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 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 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 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 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 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 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3, 1],处罚金额(X)30800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0800 元。 

        2025 6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现场调查后予以采纳并出具陈述复核意见书。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从营商环境,扶持小微企业的角度多方面考虑,从轻 20%罚款,给予罚款 2.464 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卸油操作流程,卸油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2464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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