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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2019-05-14 | 成文时间: | 2019-05-14 |
有效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获嘉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障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22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和幼儿园审批准入管理规定,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无证幼儿园大量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分类开展专项治理,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原则
(一)规划引领,标本兼治。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规划,做到科学布局、有序建设、按需配置学前教育资源。要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通过实施薄弱幼儿园达标升级工程、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项目等,着力增加普惠性资源,改善办园条件。要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政策,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用,整合教育、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同开展治理工作。
(三)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各乡镇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对存在问题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逐一整改;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妥善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避免造成不稳定因素。
(四)改革创新,简化流程。在办理审批和相关许可的过程中,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实施全链条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核查机制和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工作流程。
三、治理任务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任务
要按照5000人(或住户达到1250户)应配套建设一所6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进行治理,通过治理将城镇配套幼儿园移交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在开发建设项目时要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1.解决规划不到位问题。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和《新乡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落实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规划要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要根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根据实际居住人口状况,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实际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建设规模需求,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具体位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底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明问题原因,及时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规模不足5000人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配建幼儿园,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教育、住建部门共同负责。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原规划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城镇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县政府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合适的地点统筹规划建设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住建局、发改委
2.解决建设不到位问题。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住建部门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建;对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项目同步验收,对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的,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前,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住建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教体局
3.解决移交不到位问题。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对未移交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要限期收回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对闲置不用的,限期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对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
4.解决使用不到位问题。已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工作,完善登记手续,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服务实效和办园质量的动态监管。对已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要依法追究教育部门的责任。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
(二)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任务
1.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标准但相关证件不全的无证幼儿园。建立由教育、机构编制、公安、消防、住建、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核查机制,为核查、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提供便利。一是工程许可。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办园规模,分类办理许可手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统一研究解决。二是办园许可。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的,要经过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要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三是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要在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是卫生保健评估。幼儿园招生前,需接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卫生健康部门对检查评估合格者出具《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消防大队
2.整改一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此类幼儿园,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园舍、保教设施设备、安防建设、卫生保健、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问题,逐项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到位。整改期间,要加强重点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健康。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相关部门审批核发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非营利性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幼儿园整改期间,教育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完成升级达标。公安部门要指导监督其按照校园安防建设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住建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加强园舍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修缮治理,确保园舍安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配合做好治理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幼儿园,应予关停。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
3.整合一批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隐患且确有存在必要的无证幼儿园。对办园规模较小,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卫生隐患,且因区域内正规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一定时期内确有解决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可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通过鼓励和引导当地的优质幼儿园以举办分园、合作办园、举办教学点等形式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完善相关备案手续,明确时限要求。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
4.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居民楼、沿街商铺或农村自住房,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教职工配备资质不达标,保教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坚决取缔。教育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并妥善分流在园幼儿和从业人员,防止再次开班招生,切实维护受教育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安保维稳工作,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
四、治理步骤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步骤
1.摸底排查。2019年5月底前,以乡镇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2.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3.督促落实。加强对自查、摸排、整改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评估,并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方进行通报。
(二)无证幼儿园治理步骤
1.摸底排查。2019年5月20日前,各乡镇、教育部门要组织力量,按照我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开展拉网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确定准入、整改、整合和取缔对象名单,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登记造册,形成基础台账。
2.分类整改。2019年5月底前,对拟整改和取缔的无证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分别下达整改通知书和非法办学告知书,限期整改或停止办园。对拟准入和整合的无证幼儿园,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完成法人登记或备案手续办理。
3.联合执法。2019年6月底前,成立由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而继续办园的,以及收到非法办学告知书后仍然招生的幼儿园,依法进行强制查封。
4.严格核查。2019年7月底前,要对纳入整改范围的无证幼儿园的整改情况逐一核查,凡达到整改要求的,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县政府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教体局、住建局、县委编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和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各乡镇要本着对幼儿负责、对事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重大的民生工作,细化实施方案,压实部门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治理任务落到实处。教育部门作为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等工作;以及无证幼儿园治理等工作,牵头做好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摸底排查、政策宣传等基础性工作。发改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督促配套幼儿园与同期住宅同步进行消防验收;协调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实行独立用水用气和物业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无证幼儿园治理中的园舍安全检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必要的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规定划拨;核实全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情况,具体包括配建幼儿园开发小区的名单和配套幼儿园的具体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在规划方面负责督促配套幼儿园与首期住宅同步建设;对已零星开发的住宅小区,统筹规划配套幼儿园布局;在产权登记方面督促配套幼儿园与首期住宅同步登记;依据政策将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办理在所属教育部门名下;负责核实全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取得的方式、面积及原出让金;负责收回配套幼儿园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划拨用地手续。财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涉及的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核实涉及包含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的已缴纳出让金情况,对需要退还已缴纳出让金的安排资金并办理退款事宜,负责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的有关政策。机构编制和民政部门要根据移交后的幼儿园办园性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司法部门要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法律指导工作,审查配套幼儿园收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安部门要将开展警务工作时发现的无证幼儿园线索通报给教育部门,负责化解清理整治行动引起的矛盾纠纷,保障联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消防部门要对幼儿园园舍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乡镇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补建、收回、举办等工作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
(三)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保障。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学前教育政策和科学保教理念宣传,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县督查考评中心要加强工作督查,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专项督查范围,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进行约谈。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建立通报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乡镇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访,并对暗访情况进行通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专项治理中不积极、不配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配套幼儿园投资人(举办人),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在行业准入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各乡镇要及时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巩固治理成果,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乡镇要加强专项治理信息报送工作。2019年5月底前,各乡镇要将治理工作方案、摸底排查情况等报送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整改等有关信息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报送。
联系方式:
1.县教体局:张 峰 13598666691
邮箱:hjxyjg@163.com
2.县住建局:万小杰 18790608099
邮箱:hjxzjjbgs@163.com
3.自然资源局:朱义凡15836070332
邮箱:guihuake102@163.com
附件:1.获嘉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排查和治理情况统计表
2.获嘉县无证办园情况统计表
3.获嘉县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填表单位: 教育部门(盖章) 住建部门(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县(市、区) | 小区名称 | 治理类型 | 应配套幼儿园 规模 | 幼儿园 实际规模 | 治理 方式 | 治理 措施 | 治理 期限 | 治理后 幼儿园情况 | ||||||||
未规 划的 | 规划 不足 | 建设不到位 | 移交不到位 | 使用不到位 | 班数 | 学位数 | 班数 | 学位数 | 办园 性质 | 班数 | 学位数 | |||||
注:1.小区名称:可以填写一个,也可填写多个;2.整治类型:在所属类型下打“√”;3.治理类型属于“未规划”的需填写应“应配套幼儿园规模”,属于“规划不足”或“建设不到位”的需填写“应配套幼儿园规模”和“幼儿园实际规模”,属于“移交不到位”或“使用不到位”的需填写“幼儿园实际规模”;4.治理方式:包括办理移交手续、回收、置换、购置、补建、改建、新建、其它等8种方式;5.整治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议”的原则,填写具体的整治内容;6.治理期限: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7.排查摸底及治理措施确定等情况应于5月底前填报,治理后幼儿园情况为治理后适时填报,同时报送相关的治理证明材料,如移交手续、回收置换购置手续、建设规划、竣工验收手续等。
附件2:
填表单位: 教体局(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县(市、区) | 无证幼儿园数量(所) | 规模 (班) | 在 园幼儿数(人) | 保 教人员数(人)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责任科室 | 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
注: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底。
附件3:
填表单位: 教体局(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县(市、区) | 无证幼儿园 数量(所) | 已治理的园 所数(所) | 已安置无证幼儿 园幼儿数(人) | 正在治理的园所数(所) | 新增加的园所数(所) | 计划2019年 完成治理的 园所数(所) | 计划2020年完成治理的园所数(所) | 有无制订 治理方案 (有或无) | 有无出台 治理文件 (有或无) |
注: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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