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5〕20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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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城关镇红旗路199 号文庭雅苑101 铺 

    法定代表人:王建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5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厂区东北角院墙外暂存的煤渣周边设置的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的 煤渣高度且煤渣未按要求进行覆盖。该存放点内堆放的煤渣占地 面积约 1800m³(长约 60 米、宽约 30 米,高约 1.8 米),约 330 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520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 页)、煤渣清运合同一份(共2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情况。 

        22025 5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煤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且物料高于围挡现场照片一份(共2 页)、亮证照片一份(共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 页)、 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煤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且物料高于围 挡。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5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513 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对不能密闭的煤渣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堆放的煤渣不得高于设置的围挡。 

        2025 5 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对不能密闭的煤渣,已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且围挡高于物料。 

        2025 5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4 环罚告字〔2025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对不能密闭的煤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且物料高于围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设置 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500m2 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5, 1, 1, 1, 1],处罚金额(X)34075代入公式:34075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3 / 5 )² + ( 2² + 1² + 1² + 5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4075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煤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且物料高于围挡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 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肆仟零柒拾伍元整(34075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 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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