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5〕19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6-30

    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

    地址:获嘉县太山镇新章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树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 2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 115日在公司生 产车间内新增一台反应罐,擅自扩大产能。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2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 页)和工资表 二份(共2 页)、被委托人侯源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 页)。 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和公司规模。 

        22025 2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照片二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2025 2 26 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复印件(节选)一份(共 2 页)、2025 3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份(共 3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于 2025 1 15 日在年加工 30 吨纺织柔软助剂建设项目基础上新增一台反应罐,依法应当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3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5]5 号),责令你单位拆除年加工 30 吨纺织柔软助剂建设项目擅自增加的一台反应罐。 

        2025 4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拆除擅自新增一台反应罐后的照片二份(共1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已拆除擅自新增的一台反应罐。2025 4 1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1 页),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拆除擅自新增一台反应罐。 

        2025 411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单位显示仍在存续期间。 

        2025 416 日提取新乡恒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拟了解总投资额涉及的该公司相关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恒评报字[2025]011 号)1 份(共 23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年加工30 吨纺织柔软助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2025 4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5]1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52,法定处罚金额下 (N)401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 (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2, 1, 1],处罚金额 (X)7604,代入公式:7604 = 4010.5 + ( 20052.5 - 4010.5 ) x [ ( 3  / 5 )² + ( 1² + 2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 额:7604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仟陆佰零肆元整(7604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 南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 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 定的非税收收入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8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 务股处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乡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 6 30